息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息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县监督责任分解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建设生态文明县各项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发挥人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监督职责,为建设生态文明县提供有力的督促和落实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 “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中共息烽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县的决定》,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生态文明县建设的目标任务。息烽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准确把握人大工作定位,积极参与,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建设生态文明县的22类46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工作分工,分别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为监督责任人,相应的工作机构为监督责任单位,逐类逐项分解,认真抓好落实。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落实“六有”民生行动计划等方面,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了环境执法检查,农村贫困户特危住房改造、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农村低保等专项工作检查,对行政执法和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