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区的划分
更新时间: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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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第24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划分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选区的大小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组织选举活动,便于代表开展活动和接受选民监督。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的规定划分选区。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来源: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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