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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至29日,以常委会副主任郭应祥为组长的视察组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在视察前,将视察内容进行了公示,征求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之后,视察组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小河、乌当、开阳等区、县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视察了部分已建和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10月11日,视察组将视察情况向政府进行了反馈。现将视察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从1998年开始,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政策,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即把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新的住房供应体制作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一是坚持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列为市委、市政府每年的实事项目,通过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手段,按照“政府为主、多方参与”的办法,组建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一批管理水平较高、资金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的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组织职工开展集资合作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形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的建设的通知》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基础上,先后出台了《贵阳市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意见》、《贵阳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意见》、《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作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配套文件,明确销售条件、对象、建筑面积以及超标处理办法,逐步形成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三是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物价以及金融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遵照“政策到位、微利销售、群众满意”的原则,在落实项目、土地供应、贷款融资、优惠政策、面积控制、销售管理等方面加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从1998年开始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来,市区相继开发了世纪园、玉田、大理、保安、五柳快乐家园、碧海花园等一批功能质量较好、价格合理、环境优美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二、存在问题

(一)基础工作薄弱,底数不清,市场需求量不明。由于国家对中低收入户无统一界定标准,目前我市究竟有多少户符合条件,没有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底数不清。按照目前的开发速度和建设规模,是否能满足需求,不得而知。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多数项目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齐备,市域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没有统一编制地区发展规划,一方面建设过程中受到土地的制约,多数项目和小区被定点在城郊结合部,项目完成后,公共配套设施如道路、交通、幼儿园,中小学、菜场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影响购买人的起居生活,反映比较强烈。另一方面,各区、县(市)发展较不平衡,有的区(县)由于工作抓得早,报批项目多,且地理优势明显,距中心城区较近,开发商有投资积极性高,建设的力度比较明显,如小河、乌当等地,尤其是开阳县,政府组织有力,政策和措施到位,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有的区(县)由于经房与一般商品房的价差较小,因此开发积极性不高。

(三)建设标准把关不严,面积超标现象突出。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审查,致使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超标现象存在。

(四)销售管理措施不得力,审批手段跟不上。由于全市还未实现基础资料审查联网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申购家庭真实收入和住房情况仅凭本人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难以核实。


(五)违反政策规定,挪用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拆迁、移民、失地农民的安置。特别是政府、单位和开发企业,在进行市政建设、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时,将已建成的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挪用作为拆迁安置房,一些地方在安置移民时,也采取同样的办法,甚至有的错误理解国家政策,将“城中村”改造的对象安置到经济适用住房里,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被安置人拿不到房屋的全产权,与原有物权不一致,利益受侵害,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城镇中部分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住房,自身利益受到侵害,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群众上访不断。

(六)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根据“黔府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房不动产销售营业税应该免征,但地方税务部门至今未执行。

三、意见和建议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国务院于2007年8月7日新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9月3日省人民政府根据文件精神,颁布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7〕29号),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建设标准以及面积重新提出了要求,并将供应对象由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了低收入家庭,这是一项重大新举措,它已经表明国家对城市居民住房改革政策作了较大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又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总结好过去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贯彻实施好文件精神,是当前各级政府深化住房改革的新任务,是切实加大解决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新契机,为此,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及时调整好各项工作环节,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办法,严把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关,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和单位集资建房管理。同时,注意把握好政策的阶段性和延续性,处理好遗留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市、区(县)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彻底摸清和掌握供应对象的底数,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需求分析和预测,科学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相符、服务社会的原则,注意方便低收入群众的出行和就业,努力做到规划布局应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强化资格审查和销售管理。建立合理、有效的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查程序,建立健全全市联网审查长效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机制,打破谁开发谁销售的现状,建立由政府统一负责审查、销售的一站式新体制,充分体现政策性住房的公平、公正、合理,最大限度的让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

(四)坚决纠正违反政策和挪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拆迁户、移民户和城中村改造的失地农民户的行为,市政府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已经安置了的房屋,要尽快促其安置单位完善房屋产权,确保被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对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销售营业税免征问题,市政府要抓紧协调处理。


 

来源: 城建环保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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